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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 号)中第21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 万元的事后支持”政策。现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申报工作,具体见《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支出台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力瑞咨询电话:0755-83673978]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须提供);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具体装订要求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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