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7 号)中第22条“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政策。现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报工作,具体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指南》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请指南》,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核。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许可证、入网证、环保达标证明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企业职工总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信息表(以上人员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一)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具体装订要求见备注。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